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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关于规范科研项目调账有关事项的通知

日期:2014-01-19      点击数:
各院系及科研项目负责人:
  近期以来,科研经费监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,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监督检查工作力度,各种检查和审计频繁,审计前调账事项被审减的风险较高。针对当前形势,经研究决定,现就科研项目调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项目负责人应准确掌握科研项目类别和研制周期,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(任务书)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。项目执行过程中,主动采取有效措施,依据目标相关性、政策相符性、经济合理性原则,提高经费使用的准确性,尽量避免调账的发生。
  二、可调账事项。研制周期以内的科研项目可以调账,反之不予调账;未结算科研项目可以调账,反之不予调账;未使用预算模板控制支出的科研项目可以调账,反之不予调账;首次调账的事项可以调账,反之不予调账。教育事业费支出调入科研项目的,仅限于当年支出。
  三、调账审批手续。科研项目财务审计(中期检查或决算审计)整改的调账由科研财务管理办公室主管或高级主管审批;其他调账由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调账的会计审批。
  四、调账流程:
  第一步,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调账申请(样式见附件),说明调账原因和内容(含项目号、日期、凭证号、摘要、金额等),经费负责人签字。若调入项目为纵向项目,需出示纵向项目批复预算或合同书(任务书)。同一科研项目同时办理调入、调出账目时,须分别提交书面申请。
  第二步,财务处相关人员,查询相关记账凭证、原始凭证,确认调账事项后签批。
  第三步,签批后,2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账务处理。涉及收入、管理费支出、税金支出、预开票据押金等事项调账由科研财务管理办公室进行具体账务处理;其他支出事项调账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具体账务处理。
  本通知自201471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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